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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油漆代理|三峡油漆价格-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2-03-08

三峡油漆代理|三峡油漆价格-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监
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长批准,
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
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
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四)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
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
办人;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档案、财务、审计人员等及相关知情人
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一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所
属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获取信息时间、获取资料名称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
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
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
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重庆证
监会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
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重庆证监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
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
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司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可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
3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施行之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正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11 年
12 月 9 日)起施行。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2 月 9 日
附件一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序号 所属单位 职务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称(个人填 码(自然人身份证号) 息时间 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写姓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毫、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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